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割品種
品 種 | 最后 交易日 | 交割 結算價 | |
中金所 | 股指 | 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三個周五,最后交易日為國家法定假日或者因異常情況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為最后交易日 | 最后交易日標的指數最后2小時的算術平均價 |
國債 | 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二個周五,最后交易日為國家法定假日或者因異常情況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為最后交易日 | 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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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合約:本合約采用現金交割方式。
交割結算價為最后交易日標的指數最后2小時的算術平均價。計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
國債期貨合約:本合約采用實物交割方式。
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交割涉及的國債托管業務由國債托管機構依其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國債托管機構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
國債交割流程:
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賣方主動提出交割申報,并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割。合約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倉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規定進入交割。
客戶參與交割視為授權交易所委托相關國債托管機構對其申報賬戶內的對應國債進行劃轉處理。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個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編碼的交割月份合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前一交易日的結算價。對沖平倉結果不計入當日結算價的計算。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當日結算時,交易所按照客戶在同一會員的申報交割數量和持倉量的較小值確定有效申報交割數量。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進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報意向優先,持倉日最久優先,相同持倉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買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大于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的,按照買方會員意向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未進入交割的意向申報失效。
所有進入交割的買方和賣方持倉從客戶的交割月份合約持倉中扣除。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客戶通過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會員應當在當日15:15 前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結算會員可以授權交易會員為客戶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
賣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交券的國債托管賬戶等信息。
買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交割數量和收券的國債托管賬戶等信息。買方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收券的,應當同時提供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會員應當確保申請交割的客戶具備交割履約能力。
最后交易日之前未進行交割申報但被交易所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交易所根據賣方交券的國債托管賬戶,按照同國債托管機構優先原則在該買方客戶事先申報的國債托管賬戶中指定收券賬戶。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前一交易日的結算價,同一客戶號的凈持倉進入交割。對沖平倉結果不計入交割結算價的計算。
最后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應當在最后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報其買方客戶收券的國債托管賬戶和賣方客戶的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交券的國債托管賬戶等信息。買方客戶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收券的,應當同時提供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最后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買方客戶申報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據賣方交券的國債托管賬戶,按照同國債托管機構優先原則在該買方客戶事先申報的國債托管賬戶中指定收券賬戶。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賣方客戶申報交割信息的,視為賣方客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
客戶持倉進入交割的當日,交易所在結算時根據同國債托管機構優先原則,采用最小配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并將配對結果和應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相關會員。
交割模式分為一般模式和券款對付模式。進行券款對付模式交割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配對雙方均以中央結算開立的國債托管賬戶參與交割;
(二)配對雙方參與交割的國債托管賬戶不為同一賬戶;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交割在配對后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依次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交券日。賣方客戶應當確保交券的國債托管賬戶內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國債,國債由賣方交券的國債托管賬戶劃轉至交易所的國債托管賬戶后視為賣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繳款日。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割貨款從買方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劃轉至賣方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同時釋放進入交割的持倉占用的保證金。
2.以券款對付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券款對付日。賣方和買方客戶根據交割配對結果,按照中央結算的有關規定進行券款對付。
(三)第三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收券日。交易所將可交割國債劃轉至買方客戶收券的國債托管賬戶。
2.以券款對付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結算時,交易所釋放進入交割的持倉占用的保證金。
因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等原因導致交割無法 正常進行的,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流程進行調整。
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買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貨款的,可以采取差額補償的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申請采取差額補償的,結算會員應當在第二交割日10:00之前向交易所進行申報。
一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通過交易所向對方支付補償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一定比例(2年期國債期貨為0.5%,5年期國債期貨為0.8%,10年期國債期貨為1%)的懲罰性違約金。
(一)補償金
1.賣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一定比例(2年期國債期貨為0.5%,5年期國債期貨為0.8%,10年期國債期貨為1%)的補償金;若基準國債價格大于交割結算價與轉換因子乘積的,賣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x (基準國債價格-交割結算價x轉換因子)x(合約面值/100元)
2.買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一定比例(2年期國債期貨為0.5%,5年期國債期貨為0.8%,10年期國債期貨為1%)的補償金;若交割結算價與轉換因子乘積大于基準國債價格的,買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x(交割結算價x轉換因子-基準國債價格)x(合約面值/100元)差額補償后,交易所向賣方退還已交付的差額補償部分相應的國債。
(二)基準國債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賣方申報的國債作為基準國債;最后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該合約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最大的國債作為基準國債,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最大的國債不唯一的,以其中上市交易日期最近的國債作為基準國債。
按照上述方式無法確定基準國債的,交易所有權指定基準國債。
(三)基準國債價格
基準國債價格以交易所認定的機構發布的估值數據為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賣方交割申報當日該基準國債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最后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該基準國債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
交易所有權對基準國債價格進行調整。
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交割貨款的,交易所向雙方分別收取相應合約價值定比例(2年期國債期貨為1%,5年期國債期貨為1.6%, 10年期國債期貨為2%)的懲罰性違約金。
交割結算
國債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結算價為賣方交割申報當日的結算價,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結算價為集中交易中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計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合約最后交易日無成交的,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為:交割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基準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其中,基準合約為當日有成交的離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約。根據本公式計算出的交割結算價超出合約漲跌停板價格的,取漲跌停板價格作為交割結算價。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交割結算價進行調整。
交割貨款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交割貨款=交割數量x (交割結算價x轉換因子+應計利息)x(合約面值/100元)
其中,應計利息為該可交割國債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國債期貨合約的交割手續費標準為每手5元,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
交割涉及的國債過戶費等費用按照國債托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跨國債托管機構交割過戶的,由買方承擔轉托管費。
(摘自《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合約交割細則》)
*以上提供任何關于交易規則的信息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客戶入市依據,所有規則以交易所網站公示為準。